(三十)大力支持民办教育。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,鼓励出资、捐资办学,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、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。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。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,提高质量,办出特色,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。
健全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扶持政策。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,拨付相应教育经费。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,用于资助民办学校。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。依法落实民办学校、学生、教师与公办学校、学生、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,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。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。
(三十一)依法管理民办教育。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。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,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。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,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,逐步推进监事制度。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,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。成立民办学校工会,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权利。依法建立民办学校重组、变更与退出机制。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、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。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、办学水平评估、财务资产管理、广告备案和信息公开等制度,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,把民办教育纳入依法管理、科学管理的轨道。